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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世界杯直播- 欧洲杯直播- 体育足球NBA专业体育赛事平台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发布日期:2025-05-28 11:13: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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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各市县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坚持“一户一宅”,严格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的规定。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严格建房村民资格审查和宅基地审批管理,提高宅基地审批服务效率。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备案或报建。建房户应在开工建设前申请施工备案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补贴相关费用、免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给予专项补贴。(一)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计费等,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给予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建房户1万元/户专项补贴。该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先行支付,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三)建设标准: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新建住宅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47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屋顶檐口高度范围控制12米以内。(四)申请条件: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少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散,主房与其他附属生活设施用地不在一处,且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可按一处划拨宅基地认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房地产项目。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照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执行的儋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坐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核算,如一个村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按照最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拒缴有偿使用费的,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只按175平方米进行补偿,超出范围不纳入补偿范围。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无偿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在一户多宅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情形下,由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费,获取其超占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不认定为一户多宅。有偿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年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十条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拟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住宅用地面积,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场部集中建房套型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以低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农村居民建房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5%。农村居民利用已有宅基地或在原有旧宅基地上进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175平米,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1.5,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第九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覆盖范围内的“城中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附近村庄的农村居民建房,鼓励通过整合宅基地集中兴建多联体、多层或公寓式住宅。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内部拨用的宅基地,每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只能用于小面积经济作物种植和小规模畜禽养殖,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特色风貌。少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散,主房与其他附属生活设施用地不在一处,且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可按一处划拨宅基地认定。

  (一)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多规合一”村庄规划乡村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第十三条  县城开发边界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层数不得超过6层(含6层);其他各镇镇区、墟、居民点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自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0米。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个人建房首层高度原则上不高于4.2米,二层不高于3.6米,三层以上不高于3.3米,县行政审批部门可以视现场已建建筑情况修改层高,但县城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结构板顶总高度不得超过21米(不含女儿墙),其他各镇镇区、墟、居民点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结构板顶总高度不得超过20米(不含女儿墙);屋顶采用上人平屋式的,女儿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2米不得高于1.5米;屋顶采用不上人平屋式的,女儿墙的高度不得低于0.6米不得高于1.2米;屋顶采用坡屋面形式的,坡屋顶高度不得超过顶层高度的三分之二。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3层)(不含女儿墙)。

  第十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依法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

  第十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住房, 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 层,高度不超过 12 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 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 175 平方米。个人建房投资总额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或联合建 房建筑面积超过 400 平方米(含 400 平方米)的,应依法向县住 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场部区域参 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 20 米,连队区域参照乡村 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 12 米,每户建筑面积参照保障性 住房有关规定。